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工会干部在履行职责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向顺德区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服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区总工会指派工会律师,免费为申请人提供代理诉讼(仲裁)、调解、出具法律文书等服务。
申请条件
(一)有基本证据证明自身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二)有基本证据证明自身的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劳动争议案件管辖地可以在顺德区;
(四)劳动争议未超过仲裁、诉讼时效;
(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低于佛山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于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疑难复杂、具有代表性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提出申请,但不符合以上全部条件的,区总工会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提供工会法律服务。
免审经济状况的情形
对于下列案件,免予审查申请人的经济收入条件:
(一)劳动者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
(二)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劳动者申请工会法律服务的;
(三)工会工作者因履职而受到权益侵害的;
(四)涉及劳动者5人(含)以上的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件;
(五)工伤事故中附带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死亡或重伤)案件。
材料提交
劳动者申请工会法律服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会法律服务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工会会员证或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人经济收入状况申报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服务事项相关的事实证明、证据等材料。
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区、镇街总工会工作人员或接访律师代理填写,并经本人签字。
首问律师代理负责制
工会法律服务实行首问律师代理负责制,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内,对由区总工会批准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原则上指派首次接受咨询的律师负责案件调解或代理,直至法律程序终结。但出现需要回避等法律规定不适宜由咨询律师代理的情形或律师本人主动提出不能担任代理人的,由区总工会另行指派。
对非劳动争议类的案件,按区法律援助处的规定办理。
不予法律援助的事项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范围的;
(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超过仲裁或诉讼申请时效的;
(三)申诉案件未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重新立案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的;
(五)申请相对人不明确,或者无法提供申请相对人详细住所的;
(六)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依同一理由申请法律援助的。
工会法律服务的方式
(一)诉讼代理;
(二)劳动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受援人的权利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进展情况;
(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申请更换承办人员并提供证据;
(三)可以要求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受援人的义务
(一)如实陈述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情况,提供能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证据材料以及经济困难证明;
(二)保证所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不得向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工会法律服务申请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材料、经济状况证明(可以是工资流水),如非本人申请的需提供代理权证明,及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如劳动关系证明、支持诉求的事实依据等;
(二)以上材料经值班律师审核后,收取代理权证明原件(其他原件退还申请人),及其他申请材料的复印件;
(三)值班律师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认为基本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填写《工会法律服务申请初审意见表》,可通过向区总工会提交电子材料的方式申请快速审批,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移交区总工会办理书面委派手续;
(四)对于涉及5人以上的、需要加急办理的职工群体性纠纷案件、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电话方式报区总工会核准同意后,由接访律师先行受理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区总工会补交申请材料办理书面委派手续;
(五)区总工会在接到法律服务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值班律师与申请人;
(六)决定给予法律服务的,由区总工会委派值班律师担任劳动者代理人,并将《给予法律服务通知书》《工会法律服务委派函》《工会法律服务公函》及案件相关材料寄送至值班律师。
联系咨询方式
职工权益热线:12351、228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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